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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解读《中国共产**务公开条例(试行)》
——*务公开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
时间:2018-10-17 08:58:30  浏览:0次  来源: *委组织部  作者:王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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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**务公开条例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日前公布,这是*的十九大之后**制定出台的首部条例,是贯彻落实*的十九大精神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*的重要举措。

《条例》的制定出台有何现实意义,《条例》中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,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*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。

有利于推动*务公开全面走上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轨道

*总*在*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,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,我们*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。

马怀德认为,推进*务公开就是我们*的一项新作为,有利于推动形成*更加开放透明、更加自觉自信的新气象,把*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。

在马怀德看来,推进*务公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*内民主,畅通*员参与*内事务、监督*的组织和干部、向上级*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,充分调动全*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也有利于促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、透明化,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,推动全面从严治*向纵深发展。

**历来重视*务公开工作。近些年,**先后印发了《关于建立*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》《关于*的基层组织实行*务公开的意见》《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*策解读机制的意见》等文件来推进这项工作。此外,*纪委、中组部还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》。

近年来,从*到地方,各级*委部门和单位也通过不同形式推进*务公开,让公众了解*务运行的状况。“许多*务公开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。”马怀德表示,*的十九大期间,十九大开幕式、十九届**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都进行了直播,让全中国乃至全世界近距离感受到中国共产*的*务公开;*纪委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,中组部每年发布*内统计公报等,许多部委还主动揭下“神秘的面纱”,自信地亮相于世。

除了*层面的公开工作,地方层面,许多省区市也进行了积极探索,四川、贵州、云南等地也出台了*务公开方面的专门文件。

马怀德认为,近年来,各级*组织推进*务公开工作的做法和经验,具有主体多元、内容多元、形式多元、角度多元的丰富性,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梳理、总结和提炼,增强其全面性、系统性和集成性,并将其固化下来,上升为制度,形成长期、稳定、可靠的制度遵循,以利于更好指导实践。

“应当注意到,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,*务公开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地方。”马怀德分析,*务公开工作起步相对较晚,工作力量相对不足,*务公开与*务公开统筹不够;不同层级、不同地区、不同部门*务公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,有的推进力度大,有的动静比较小;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公开内容上把握得不够好,既有该公开的没公开,*员和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和参与*务的问题,也有不该公开的公开了,不当泄露*和国家秘密的问题;公开程序还不够规范,有些审核审批的主体和权限不够严格;公开载体不够丰富、方式比较单一,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*务公开效果最大化;尚未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核、督促检查等机制等。

*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,加快形成覆盖*的领导和*的建设各方面的*内法规制度体系。中共*印发的《关于加强*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》也明确要求,到建*100周年时,形成比较完善的*内法规制度体系、高效的*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、有力的*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。马怀德认为,“《条例》属于这个体系的‘四梁八柱’,把它搭建起来之后,之前出台的*务公开方面的制度规定就有了‘归属感’,之后也能直接依据《条例》制定出若干配套制度,形成一个以《条例》为中心的*务公开制度群,为推进*务公开工作提供坚强制度保障。”

*务公开涵盖*的各级各类组织,工作全覆盖、无死角

马怀德分析,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《条例》着眼于加强和规范*务公开工作,在实体方面,明确了*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,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:

——对“*务公开”进行明确界定。长期以来,关于什么是*务公开,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。《条例》一锤定音,指出*务公开是指*的组织将其实施*的领导活动、加强*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,按规定在*内或者向*外公开。

所谓“*务”,涵盖*的领导和执*活动、*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,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,共同构成了*务的全口径范围。

所谓“公开”,包括在*内公开和向*外公开两个层面,这是由**属性决定的,区别于*务公开只有对外公开。《条例》这样规定,既增强了*内事务公开性和透明度,又照顾到了保密工作需要,比较符合实际。

——*务公开主体全覆盖、无死角。过去,实践中对*务公开包括哪些主体并不十分明确,特别是对*组、*委直属事业单位等是否需要实行*务公开看法不一、做法各异。为解决这个问题,《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“本条例适用于*的*组织、地方组织、基层组织,*的纪律检查机关、工作机关以及其他*的组织。”据此,*务公开主体可以分为3类:一是*的*组织、地方组织、基层组织,它们是*务公开的主力军,承担着大量的*务公开职责任务;二是*的纪律检查机关,负责公开纪律检查工作情况;三是*的工作机关、*委派出机关、*委直属事业单位、*组等*的组织,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公开有关*务。这3类主体基本上涵盖了*的各级各类组织,有利于实现*务公开工作全覆盖、无死角。

——从宏观到微观逐层规范*务公开内容。《条例》第二条明确了*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*的领导活动、*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;第七条对*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;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各级各类*的组织的公开内容分别作出规定;第十四条要求*的组织对*务公开内容作进一步细化,编制*务公开目录,做到量体裁衣。上述4个层面的内容,有利于*员和群众更好地了解*务,也有利于推进*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

*务公开探索新形式,强化*务公开的监督与保障

马怀德表示,在*务公开的范围、程序、方式和监督追责上,《条例》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。

——公开范围分四类。依据*的组织职责权限、*务与*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,《条例》规定了四类公开的范围,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,在全*公开,在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公开,对特定*的组织、*员和群众公开。《条例》具体规定了每一类*务公开范围对应着的特定情形。

——公开方式注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。在公开方式上,《条例》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。《条例》规定,*的组织应当根据*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,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公开方式,要注意优先使用*报*刊、电台电视台、重点新闻网站等*的媒体进行发布,还要建立和完善*委新闻发言人制度,探索建立统一的*务信息公开平台,增强*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为了让*员和群众更好地参与*务的各项制度,《条例》规定了*务公开新形式,包括*员旁听*委会议、*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*委会议、*内情况通报反映、*内事务咨询、重大决策征求意见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,不断拓展*员和群众参与*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。

——强化了监督与保障。为了保证*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、实现效果最优化,《条例》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审查、风险评估、信息发布、*策解读、舆论引导、舆情分析、应急处置等配套保障工作机制,并强调注重*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,发现有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准确的信息,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。《条例》还从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的角度规定了*务公开的工作报告、考核评议、督促检查等制度,同时对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,这些都有利于*的组织压实责任、落实责任。

“有章可循固然重要,照章办事更为关键。”马怀德认为,制定《条例》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,只有执行《条例》才能把*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前进。《条例》印发后,关键是严格执行,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,让制度落地生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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